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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斗某等十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一案
  发布时间:2019-09-04 10:00:21 打印 字号: | |

8月13日上午10时,尖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斗某等十人家族恶势力团伙犯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三名主犯中的斗某1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3000元;对斗某2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3000元;对角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3000元。对七名从犯中的六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对其中一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免于刑事处罚。对追缴的3300000元赃款、冻结的430000元赃款及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依法拍卖)等财产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他涉案赃款、赃物;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6月间青海金源公司决定出售该公司闲置资产,作为门卫的被告人斗某1得知此消息后,意图从中牟利。便委托被告人吴某为其介绍购买人陕西某公司,再收取了该公司200000元保证金及1000000元中介费后被告人斗某1利令智昏,贪心不足。强行向陕西某公司索要11000000元,再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斗某纠集并指使其他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阻碍工程,封门堵路,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的犯罪活动。此外,被告人还伙同冷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私自在尖扎县坎布拉镇尕布村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其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各类犯罪共9起,敲诈勒索金额达11761077.8元,以威胁手段签订合同强迫交易金额达300000元,寻衅滋事情节严重,非法采矿情节严重。案发后,斗某1等三名主犯拒不认罪,拒绝退赔赃款,无悔罪表现。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斗某1为首,被告人斗某2、角某某为骨干纠集被告人冷某、多某某、三某、门某某、拉某某为攫取钱财而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家族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斗某在该恶势力犯罪中起到了组织、策划的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斗某、角某某积极参与共同犯罪,多次敲诈勒索,起到了骨干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他被告人受斗某、角某某等人的指使,参与明显超出受雇事项范围内的犯罪活动中,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除一名从犯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尖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