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办案,文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作职责
1、属于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受托执行案件,以及综合工作。
2、执行局负责执行案件的登记、对外委托、报告、会议等工作。
3、执行局负责如下事项:
(1)热心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认真处理各界来信来函;
(2)宣传讲解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
(3)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请示的案件,及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
(4)协调法院之间,有关单位需要协调,审核复议的案件。
4、综合治理。围绕执行案件,开展法制教育,坚持缓解疏导,多作思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执行工作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5、内勤工作。做好执行工作的学习、会议记录,数据统计、文件收发工作。
二、工作制度
1、凡属立案庭移送执行局的案件,由内勤审查登记后报交承办法官执行,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2、承担法官接到承办案件后,认为有必要调取原审卷宗的,到档案室办借阅手续。
3、对于委托与受托案件以及辖区外的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4、对于重大执行案件的管理应采取以下制度:
(1)实行局内例会制,每月讨论一次重大、疑难、当地有影响的执行案件;
(2)对于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提出方案;
(3)执行过程中,局长可随时了解掌握案件执行与裁决情况,承办法官与执行员应如实汇报执行与裁决情况;
(4)局内例会讨论执行案件,内勤应作好记录。
(5)执行员针对案件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汇报或请示,不准自作主张,擅自采取行动。
5、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即本院审结的重大、疑难、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终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申请复议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6、合议庭由立案庭法官和执行局法官组成,配备一名书记员记录,由职级高的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
7、合议庭评议执行案件的意见,如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应写出书面报告,事前,应向局长汇报。审委会讨论决定执行案件的意见,合议庭应当执行。
8、执行员外出执行案件,必须履行申请手续,严格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辖区外的执行案件,必须报请中院、省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执行纪律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2、执行员在日常工作和执行活动中,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实行请示汇报制度。
3、执行员必须保守执行秘密,不准向当事人泄漏执行中的决议、决定和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
4、执行人员不得徇情枉法,严禁改动领导审批过的法律文书。执行笔录经当事人签阅后不得更改。
5、执行人员要秉公执法。严禁办假案,严格法律文书的使用与审批手续。
6、严禁工作时间喝酒和酒后接待当事人,酒后驾车,酒后承办案件。
7、严禁私自办案和一人办案。执行案件须两人以上同行,着装整齐,佩带各种证件及有关手续。
8、严禁以案勒、卡或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9、严禁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或非工作原因着装进入餐饮、夜总会、歌舞厅等场所。
10、严禁侮辱谩骂、体罚殴打被执行人或故意损毁扣押物品和被执行人财产。
四、执行财产交付制度
1、执行财产的交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占用、串用、挪用或采取其它办法支付执行财产。
2、执行款或执行标的物的变现款,无论是现金还是转帐,都必须存入法院执行帐户,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填写单据,经局长审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对有财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应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该财产的过户手续。
4、需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法院按规定委托办资产评估或拍卖手续。
5、以畜禽抵债的交付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按市场价格协商作价,或送交有关部门作价。执行员对畜禽的品名、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交付执行。
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票证,由执行员清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申请人签收。
7、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物品的执行交付,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所得价款按规定执行。
8、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将执行财产擅自处理或交付。
9、交付执行财产,由当事人或当事人书面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接收执行财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执行风险提示制度
1、及时向当事人提示逾期申请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2、提示当事人执行不能和执行风险的责任承担,并形成笔录入卷;
3、告知当事人因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发生带来的风险: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作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
(6)其它债权人优先受偿,且其它法院及有关部门先予本院查封扣押的;
(7)抗拒执行,对抗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风险提示制度要本着司法为民、便民、护民的原则进行有效实施。
六、执行听证制度
1、对案外人异议、当事人对执行财产异议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2、在听证三日前,通知案外人、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该执行案件承办人主持。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案外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案外人、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7、听证应制作笔录,交案外人、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听证后,七日内合议并向案外人、当事人送达裁定。
七、执行公开制度
l、凡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2、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由局长召集会议讨论,并拟定执行办法和执行措施。
3、对案外人异议或当事人对执行财产有异议,应组织听证,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执行款一律划到法院执行账户。由承办人填写支款单,财务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5、其他执行标的物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