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法院
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实施细则
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要求,适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现结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中有关基层法院的评估指标及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通过努力,实现“两到三年基本执行难”工作目标,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合格答卷。
二、工作措施
围绕“四个基本”的总体目标和第三方评估的四个核心指标,全院要迅速分解任务,强化措施,确保既定目标的按期完成。
(一)创新执行工作模式,全面规范执行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加强内部协作,立案、审判环节加强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加大诉前、诉讼财产保全力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落实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应用,提高财产保全率。
2、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加强对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法律制裁。
3、用好用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坚持应纳尽纳,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失信名单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及时向有关部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开展联动惩戒。
4、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打击力度。发挥铁路法院特色,与铁路公安强化联动,运用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的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畅通渠道,扩大拒执犯罪自诉程序的适用。
(二)提高执行质效,严格执行程序
1、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规范运行全国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案件节点管理系统,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控。
2、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充分保障执行指挥中心的设备配备和人员管理。设置专人值守随时连线,督办事项及时高效解决。
3、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向社会公开。
4、严密监控可能引起申诉信访案件。有专人负责信访工作。
5、强化执行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并且由我院司法监督员随时监督执行,执行裁判文书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三)严格程序和标准,推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规范有序退出执行程序
1、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条件。严格按照第三方评估指标对于终本案件的要求,对所有终本案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
2、探索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制度。对于终本案件时刻关注,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执行。
(四)强化财产查控和处置,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对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立案后立即时开展网络查控,同时兼顾传统查询方式。
2、完善评估制度。需要评估的在30日内启动,并且在收到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
3、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推动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需要拍卖的尽快启动网拍。
4、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严格落实“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具备执行款发放条件的,应当即时发放;有法定理由一个月内不能发放的,要办理延长手续;无法定理由逾期不能发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院长亲自抓执行工作,院党组将解决执行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召开协调会,通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逐一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行力量配备,建立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司法警察为主体的新型执行队伍;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业务培训,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和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
(三)强化物质装备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实现执行指挥系统音视频互联互通;加强执行装备配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在我院官网及时通报执行信息,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并且在院门口设置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屏幕,滚动播出我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点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增进人民群众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真正让人民群众理解认识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