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法院执行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搞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信访工作在分管院领导带领下,坚持执行局长负责制,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局长负责研究、协调、处理本院重大执行信访事件;主动向县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信访工作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解决复杂、疑难执行信访案件和预防、处置重大执行信访事件。
第四条 执行局综合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职能部门, 处理日常来信来访事宜,做好登记、摘抄、批阅、转办、督办工作。
第五条 执行信访工作实行全方位接待,立案庭为第一接待部门同,执行局为主要接待部门。
第六条 坚持文明接待,接待时做到热情、耐心、负责,为来访群众提供帮助,排忧解难。
第七条 凡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信访事宜,承办该案件的执行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该执行局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
第八条 凡涉及执行的信访事宜,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接待,绝不允许将矛盾上推。需要由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领导接待的,由该执行员直接向局长、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协助作好接待工作。
第九条 凡涉及干警违法违纪和执行作风方面的信访,纪检监察部门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
第十条 凡对来信来访首先由立案庭登记后转执行局负责处理,并报经分管院领导后下发至案件具体承办人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反映、控告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的信件,由执行局转送院院党组处理,并根据要求答复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政法委、上级法院及信访局等机关和各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信件,由执行局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对于上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和机关团体、新闻媒体关注的、群体联名的信件及矛盾易激化的执行信访,应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归口处理,执行局长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要实行包案到人、明确责任、及时办结。
第十四条 建立对外联系沟通制度,对不属于执行范围的信件,登记后三日内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属于执行处理的群众来访,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不准敷衍推托,不准置之不理,对执行来访事项要认真登记,能当面解答的,应当面解答处理;对不能够当面解答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访群众。
第十六条 接访人员对群众来访事项应上报的,要及时上报给分管院领导处理,需由院长批阅的或对署名由院长收件的信件,二日内送院长批阅,三日内将批示内容转发相关庭室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交办、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按要求报告情况,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凡督办的案件,承办庭负责办理后,在限期内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执行局统一呈报。
第十九条 对在办公楼内缠诉、滞留的来访人员,接待人要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处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汇报执行局长共同做好工作,不准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对确属无理取闹,长期逗留,妨碍工作秩序,又几经教育无效的来访人员,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转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上访老户工作,在日常执行信访工作中坚持摸底排查,甄别处理,建立上访老户资料库,对于上访老户的详细情况以及上访资料进行归档整理,以保证执行信访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重大会议,节假日前夕,做好对执行信访老户、矛盾易激化、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的排查和稳定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和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依靠党委、政府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报告,对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全方位,不间断接待来访制度,在下班后,节假日期间,遇有执行来访事宜,统一到执行指挥中心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值班人员应及时将接访的内容告知具体案件承办人并向执行局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每个月安排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在立案信访大厅接待,由分管院领导、执行局长轮流负责接待执行来访群众。
第二十六条 分管院领导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和包案制度,当日能解决的执行信访事项,汇同有关庭室当日解决,当日解决不了的,批转相关执行人员或庭长负责办理,对重大疑难问题执行局长要实行包案到底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行局配合分管院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工作,接待日期间,执行局人员负责接待现场秩序的维护和来访内容的记录,必要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到场处理问题。
第二十八条 接待日结束后,执行局负责将接待日来访情况整理归纳,对当场未能解决的来访问题进行记录,并与来访材料一起呈送分管院领导批注处理意见,二日内转发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非接待日期间,遇有重大信访事项,需分管院领导接待的,由执行局与分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省、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理而未依法纠错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按规定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五)打击报复执行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执行信访情况,致使延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第三十一条 实施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