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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8 21:30:21 打印 字号: | |

尖扎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细则

 

     为客观、公正评价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1、考核时段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执行局平时记载情况、抽查情况、审判监督庭通报情况以及上报的执行工作情况为依据。
     2、考核总分为100分,扣分以本大项扣至0分为限。考核排名前二名人员,确定为先进工作者,排名最后一名人员,要向执行局局长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连续两年排名最后一名的,执行局将报请院党组同意,由主管执行副院长约谈本人。

3、根据考核情况,审查确定执行工作优秀和落后人员并予以通报。
      二、考核内容
    (一)案件办理(25分)
     1.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以上,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2.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率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存在问题被最高法院、省法院通报的,每件扣0.5分。
     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数量未达到未结案总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屏蔽未屏蔽的,每件扣0.5分。
     4.执行复议案件办理中,逾期报送案件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5分;执行异议裁定经复议审查,因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被撤销或变更的,每件扣1分;异议裁定被发回重新审查或重新作出裁定的,每件扣0.5分。

5.收到执行异议后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受理后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异议裁定的,每件扣0.5分;违反法律规定对异议、复议案件重复立案审查的,每件扣1分;异议裁定文书存在内容错误、格式不规范、多处错字漏字等重大瑕疵的,每件扣0.5分。
     6.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未经省法院审批采用传统方式拍卖的,每件扣1分;未按省法院要求按时上报拍卖相关数据的,每次扣0.5分;上报数据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引发信访、媒体曝光等问题的,每次扣1分。

7.未经批准擅自续查封、续冻结的,每件扣1分;无法定理由不及时处置保全财产,多次续查封、续冻结的,每件扣0.5分。
     8.在复议案件、信访督办案件办理及案卷抽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消极执行现象的,每件扣1分。

(二)涉执信访督办(30分)
     1.最高法院挂网案件:不予报送报告的,每件扣1分;所做工作不符合核销标准,最高法院未予核销的,每件扣0.5分。
     2.最高法院来函督办案件:不予报送报告或不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办理的,每件扣1分;不按时报送报告的,每件扣0.5分。
     3.中院督办、交办案件:不予报送督办、交办案件报告的,每件扣1分;不按时报送报告的,每件扣0.5分;所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0.5分;未达到要求的办理标准的,每件扣1分。
     4.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当事人重复访,不超过3次的,扣1分,每增加1次,加扣0.2分。
     5.因执行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负面舆情的,每件扣1分。
   (三)综合管理(20分)
     1.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不在位且被省法院通报的扣1分。
     2.协调案件不执行中院协调意见的,每件扣2分。
     3.违规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每次扣0.5分。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委托执行案件的,每件扣0.5分;不符合条件强行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每件扣0.5 分。
    5. 不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调研材料、统计数据的,每次扣0.5分。
    6. 对暴力抗拒执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事项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每件扣1分。
   (四)专项活动开展(8分)
    1.对最高法院、省法院、中院部署的专项活动不重视,方案不具体、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扣1.5分。
    2.逾期未完成专项活动目标任务的,扣3.5分。
    3.存在虚报专项活动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2分。
  (五)队伍建设(17分)
    1.执行人员数量均未达到本院正式干警人数15%要求的,扣5分。
    2.执行局有审判资格人数少于2人的,每不达标1个扣1分。
    3.执行局长职务空缺超过6个月的,扣1分。
    4.年内执行人员因在执行岗位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2分。
    三、加分指标
    1.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

2.执行工作取得重大成果或创新,被省法院总结推广的,每项加2分。

3.执行人员的执行调研文章获国家级奖的,每篇加2分,获省级奖的,每篇加1分。

4.年内执行局或执行人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加1分。
     5.基层法院全年无赴省赴京访的,每个加1分。    

6.全年无向省法院申请复议案件的,加1分。

7.案件因执行不力被指定执行后,接受指定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的,每件加0.5分。
     8.高度重视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每追究一起加0.2分。
     四、其他规定
     1.年度内执行人员因在执行岗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考核数据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
     2.本细则由尖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尖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