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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
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18 21:28:57 打印 字号: | |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

实施意见

 

尖扎县政法委、尖扎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不动产登记局、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县信用合作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 

执行难问题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关系到司法权威的真正树立。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和省、市有关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各项要求,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联动格局,确保在两到三年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全县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健全全县上下积极支持、多方参与的多元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四个宝应”建设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有效整合各部门有利资源,畅通执行工作渠道,打破执行工作“壁垒”,实现执行查控、惩戒、协作等方面无缝对接。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信用惩戒体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进一步增强执行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机制

(一)完善联合查控系统

1、县公安局落实专门人员协助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行为。

2、县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车辆。

3、县交运局根据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营运车辆。

4、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与县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实现对接,并设立办事窗口,安排专人专网协助查控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5、县经信委加快建设宝应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尽快完成各相关部门对接工作。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依法依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手机号码、调取被执行人通话记录等。

6、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应积极协助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县市场监管局应协助县法院查询企业档案信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办理股权冻结等。

7、县民政局应积极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档案信息。

    8、县国税局、地税局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实现与县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接,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

9、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

10、县广电总台、新闻信息中心应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以及户外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

(二)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1、企事业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县市场监管局应根据青海省工商电子政务警示提醒信息,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县编办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和获取政府性资金限制。县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申报政府性资金。

3、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县金融办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或者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限制其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县房管局应协助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备案房地产的查封、扣押。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和参选代表委员的限制。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以及各主管部门应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编外用工等。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选“两代表一委员”。

6、对特殊主体予以通报。遇有党员和公务员拒不履行、拒不协助、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应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履行诫勉、查处职责,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

7、授予荣誉限制。各部门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限制其参加评先评优。

8、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对于县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县公安局应当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快速侦查,及时移送起诉。县检察院应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批捕、起诉。县法院应依法及时审判。

(三)建立联合协作机制

1、成立领导小组。县人民法院牵头适时调整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执行联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联动中的组织、协调、督促,并将各部门协助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确保机制运行顺畅,发挥作用。

2、规范协调机制。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向联动协作单位通报,启动联动协作机制,相关联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3、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建立信用共享平台,县法院负责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推送名单。各职能部门尽早实现与执行信息平台的对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数据基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执行联动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协调解决县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协调、督查联动工作,并及时向县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要在执行信息化、执行装备、车辆和经费保障、执行救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县财政局要足额保障县法院执行经费。相关部门协助县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平安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督查力度,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问责。

(三)严格工作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实施意见》确定的任务和时限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杜绝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将定期督导考评,对工作配合不力、未按进度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综治警示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新闻宣传部门要以“诚信宝应”建设为重点,公开曝光失信“老赖”、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拒执犯罪等典型案件,要特别重视对解决执行难的宣传工作,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尖扎县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7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尖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