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圆满完成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整合执行资源。围绕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有效减少地方保护,实施案件异地执行。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体制,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坚持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部署,树立执行工作一盘棋的理念,有效减少地方干预和保护,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异地管辖原则。执行案件以异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同时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本方案确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的,原管辖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三)统分适当原则。案件统一管理和适当分流相结合,明确案件异地交叉的范围,交叉的原则,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四)权责结合原则。认真履行两个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从严监督,以廉洁司法保证公正执法。
三、组织管理
(一)机构设置
执行局内设综合处、实施处、监督处,执行指挥执行。
综合管理组职能:
负责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
(1)负责执行专项活动的组织、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2)负责打击拒执犯罪、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单项工作的数据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州法院执行局;
(3)负责赴省外执行事项的审核;
(4)负责查封手续的审核;
(5)负责对执行流程案件管理系统中案件流程节点监控;
(6)负责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工作;
(8)负责执行工作、执行局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
(9)负责协调辖区法院执行争议案件;
(10)负责较大执行现场的警力、人员、装备的统一指挥、协调、调配;
(11)负责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2)负责执行宣传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
(13)负责超6个月未结案件和终本案件数据材料的汇总,并上报省、州法院执行局;
(14)负责对执行款的登记管理和发放;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审查启动组职能:
(1)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和信息录入;
(2)负责执行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审查、登记;
(3)负责委托案件的审查、登记;
(4)负责执行案件指定执行、繁简分流工作;
(5)负责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
(6)负责执行案件超6个月及终本案件评查、数据材料的汇总,并上报综合管理组;
(7)负责超6个月及终本案件评查、数据材料的汇总,并上报综合管理组;
(8)负责打击拒执犯罪、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单项工作的督导,数据统计汇总,并上报综合管理组;
(9)负责执行案件相关数据的汇总上报;
(10)负责执行专项活动的组织、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11)负责执行案件的结案审查登记及系统结案审批;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负责对执行案件中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后进行审查;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查控组:
(1)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2)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及时采取查控措施。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3)对执行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及时采取查控措施;
(4)负责制作执行查控的相关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送达;
(5)负责执行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和曝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实施组:
(1)对执行案件传唤、拘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2)对执行案件查找经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及审理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并制作相应的调查笔录。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催告其自觉履行义务,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
(3)对执行案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张贴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4)对执行案件冻结、扣留的款项进行划拨、提取;
(5)对执行案件委托立案庭对已经控制的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工作;
(6)对执行案件标的物进行司法网络拍卖;
(7)对执行案件拍卖、变卖成交后不足以支付执行款的案件,进行分配并作结案处理;
(8)对执行案件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人又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等笔录;
(9)对执行案件收集、固定拒执证据,协调公安、检察机关,将构成拒执罪的案件及时移交;
(10)对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依法终结;
(11)对执行案件符合结案条件的及时报执行审查组审查结案及系统上报结案申请;
(12)对执行已执结的自执案件,经执行审查组审查后及时归档;
(13)负责执行实施类请示案件的答复;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裁决组:
(1)负责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和信息录入;
(2)负责对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
(3)负责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4)负责作出的执行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5)负责对执行工作中作出的决定、通知或者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经异议后,当事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6)负责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结案审查、系统报结和卷宗归档工作;
(7)负责执行异议请示案件的答复;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行监督组:
(1)负责对执行督办案件的立案登记审查和信息录入;
(2)负责执行信访接待和督办;
(3)负责执行案件的提级、指定、交叉、换院的登记、办理和管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异地执行配合。设立异地执行办公室,配备专人和办公设备,为异地法院来本地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要做到“四个互相配合”,即:互相配合立案、互相配合执行、互相配合处置突发情况,互相配合保障。
(二)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执行局配备应当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本院在编人数15%的比例配备;执行局具备审判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有审判资格和执行资格的干警人数应占执行干警总数的60%以上。
(三)配足配够执行装备。为满足异地执行工作用车需求,在加强车辆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执行工作实际情况,为执行局保障执行警用车辆,并减少和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为每名执行人员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对讲机及其他执行装备,确保异地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充分保障执行经费。加大异地执行经费投入,满足出差办案要求,应按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台具体管理实施制度,按标准落实出差费用补助。
(五)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有效运行执行指挥中心,确保远程指挥中心系统畅通,网络财产查控发挥最大效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录必录。按照执行指挥中心技术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网络财产查控、失信被执行人录入等专项工作的需求,配备专门技术人员,实行定人、定岗。
(六)建立异地执行台账。执行局每周向中院执行局上报异地执行案件数据,根据工作需要,请求中院执行局及时统一调配案件,并指导解决异地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加强执行绩效考评。执行局完成工作情况纳入全院工作绩效考评;加强对执行局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执行工作的人员,建议予以调整或者调离执行岗位。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