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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
相分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8 21:24:16 打印 字号: | |

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部署,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执行实施人员警务化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促进执行权进一步公正、高效、规范行使,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执行规律,使改革的成果能够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二)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执行改革合法合规。
   (三)坚持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整合执行资源,形成执行合力。
     三、主要目标
     1.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内部分离。科学界定执行审判权、执行审查权、执行决定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四种权能属性和职责范畴,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探索将四项权能分别由不同内设机构和人员分权运行。
     2.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确立上下级执行局之间领导关系,在纵向上,执行局行使司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在横向上,建立跨地区案件协调执行工作机制,确立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改变执行局单打独斗的现状。
     3.实行执行局人员分类管理。执行局内,根据内设部门不同的职责,分设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分类进行管理。
     4.实行必要的执行警务化保障。在执行机构配置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员实施执行事项,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四、 主要措施
     围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诉执分离。凡涉及与执行诉讼有关的诉讼案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由审判庭负责。执行局负责对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公证债权文书等进行执行。
    (二)实行裁执分离。在执行局内部,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审查权、执行决定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别由执行局的不同内设机构和人员实施。执行审查权主要包括对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进行审查。执行决定命令权主要包括对执行实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实施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实施权则是根据执行决定命令,采取财产查找、控制、处分和交付等具体措施,将执行决定命令落到实处。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决定命令权应当由法官行使。行使执行审查权应采用合议制,行使执行决定命令权原则上采用独任制,疑难复杂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执行命令事项也可以采用合议制。具体实施执行由执行员负责,司法警察予以协助。
    (三)实行必要的警务化保障。为强化执行工作强制性,在执行实施部门设立司法警察小组,配置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负责执行警务保障。主要职能包括:依执行法院的拘传票、拘留决定书,对被拘传人、被拘留人实施拘传、拘留;协助执行员采取搜查、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四)实行新的执行案件办案模式。在上述执行分权的基础上,制定执行审查权、决定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权力清单,完善执行办案责任制和执行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形成协同推进,分段负责,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新执行模式。转变传统的法官、书记员为办案单元,法官一人负责到底的执行模式。执行案件立案后,移送执行监督处,由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命令,执行实施处负责完成具体实施事项。执行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需要作出决定命令等事项,须向法官申请,由法官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命令。综合协调处负责执行案件流程管理,针对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查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进行节点控制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执行管理系统,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完善执行信息公开系统,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五)实行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对执行工作整体部署,依托执行指挥系统,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整合执行资源,形成执行合力。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对下级法院错误执行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完善执行局机构设置。设立不同于审判系统的执行管理系统。执行局设执行监督处、执行实施处、综合协调处、执行指挥中心四个机构(三处一中心)。   
      1.执行监督处。负责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决定命令权,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法官负责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办理执行申诉信访,对执行实施案件作出决定命令。法官助理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辅助法官办理组织听证、查证等有关的事项。书记员负责记录、送达、案件信息录入、卷宗归档和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2.执行实施处。负责根据裁判文书和执行决定命令,实施财产查找、控制、处分和交付等具体执行事项;由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组成,同时配置若干司法警察,提供必要的警务保障。
     3.综合协调处。负责对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提出执行工作要点,部署开展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安排的各项专项活动,管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事宜,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及执行约谈工作,管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控制等综合性事务;由法官、执行员组成。
     4.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推进与各有关州县国家机关、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的执行联动工作,开展与执行联动部门等单位的联网查询和信息交换机制建设,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辖区内大案要案和重要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设在综合协调处,归综合协调处管理,由执行员(含信息技术人员)组成。
    (七)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根据《青海省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员额制分类管理。按照岗责统一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分类实行绩效考核。对执行局法官考核履行审查权、决定命令权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对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管理。考虑到执行工作的实际,可适当放宽从事执行警务保障工作司法警察的入警年龄限制。
    (八)加强执行队伍力量。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和配备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比例,配强、配齐执行工作人员。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业务能力建设,鼓励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强化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强化廉政建设,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和警示教育,确保执行队伍清正、廉洁。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3月上旬)。主要工作为:3月上旬,召开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工作动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尖扎县人民法院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工作方案报院党组研究批准。2017年4月30日前,执行局按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黄南州法院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部署,并将推动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力争5月底完成工作目标。
    (二)总结阶段(2017年6月)。主要工作为: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执行局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执行局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协调各方、强化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问题,督促、指导扎实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执行局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稳步前进。
    (三)落实主体责任
      院党组书记、院长为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负总责。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推进情况,主动争取各方支持。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执行局长具体负责本院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尖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