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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法院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18-08-18 21:23:02 打印 字号: | |

尖扎县人民法院关于理性认识执行难十问十答

 

(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文书、人民调解书等都要求有明确的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申请需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交多少钱?

    答: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用交钱,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执行依据)。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三)法院将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以保障我的权利?

答:1.执行员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执行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和拍卖等等措施。

3.执行员可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搜查、纳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和移送追究拒执罪等措施。

4.执行员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实提供不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条件后再次执行。

(四)法院调查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我也确实提供不出线索,该怎么办?

法院不是万能的,调查手段有限,如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需要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线索,法院核实后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确实不能提供,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法院五年内还会不间断调查,申请执行人不必着急,应当继续配合法院工作,继续发现并提供执行线索。

(五)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怎么办?

   答: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及时与案件办理的法官联系,经法院核实后将对你的案件继续执行。

(六)被执行人没有钱,暂时还不上,想分期还,怎么办理?

   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该协议记录入案,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按原判决执行。

(七)法院能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答: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住房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住房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租房市场平均租金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

(八)被执行人有钱有物就是不还我钱,我该怎么办?

答: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九)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

答:首先我们来区分一组概念:执行不能执行难 VS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执行案件在客观程度上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经充分调查客观“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存在被执行人故意规避、逃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或者其他干预执行行为等因素,而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兑现的情形,“执行难”更多的属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为因素所致,这也正是法院“执行难”需要攻坚排除的主攻目标。

正如最高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目标”

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

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十)面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就撒手不管了吗?

答:法院一般采取以下 四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是法院穷尽执行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后,经宣告程序而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予以暂时退出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是可以有条件恢复执行的。法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复查,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名下财产有处置的条件后,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终本”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二是执行转破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第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转破”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三是执行悬赏。为拓宽法院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的调查渠道,规范执行悬赏相关工作,其内容涵盖了执行悬赏从申请到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执行悬赏的申请条件、悬赏的启动方法、悬赏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悬赏金的确定及领取条件等,并对执行悬赏保险的申请及实施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四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责任编辑:尖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