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正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其他执行案件。
办理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1)首次执行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
(2)恢复执行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恢”;
(3)财产保全类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保”。
(二)执行审查类案件
(1)执行异议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异”;
(2)执行复议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复”;
(3)执行监督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监”;
(4)执行协调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协”。
(三)其他执行案件 类型代字为“执他”。
第四条 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首份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 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 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 入卷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应当保留原件。其他执行文书材料也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
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九条 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第十一条 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其他文书材料附卷一份。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的入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照《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对没有规定的执行文书材料,按照执行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三条 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编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背面无文字的不编页码,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政务袋、卷底不编号。
第十四条 卷宗封面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卷宗目录按文书材料顺序填写。字迹工整、规范、清晰。
执行实施类案件卷宗封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卷面案号应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
(二)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
(三)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
(四)当事人栏应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
(五)执行标的栏应填写完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填为“给付金额XX元人民币”;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填为“交付(或返还)XX(物)”;执行标的为完成特定行为的,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XX房X间”。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六)执行结果栏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七)结案方式栏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
(八)结案日期栏应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其他各类执行案件卷宗封面根据案件类型和结案情况填写案由和结案方式,并在执行标的和执行结果栏划下斜线。
第十五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检查人栏分别由立卷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验收人栏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栏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如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确无问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执行卷宗进行检查并装订完毕。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应当符合装订规范。
第十七条 执行案卷应在执行结案后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执行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报结、归档后,当事人自行履行和解协议或恢复执行后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与原归档卷宗合并保管。档案部门根据并入卷宗的情况,修改原归档信息。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归档后,恢复执行形成的材料,应当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与原归档卷宗合并保管。档案部门根据并入卷宗的情况,修改原归档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执行案卷归档后原则上按照年份、序号单独保管,不再并入原审卷宗。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注明原审案件号。执行审查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执行实施案件号。
第二十二条 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执行工作考评范围,由州中院统一考评。
第二十三条 对电子档案的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尖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审判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增强执法过程中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经院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人员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以及安装在警车上的固定式设备。
第三条 执法人员须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性能,按程序操作,爱护设备,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前应按有关规定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检查核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设备的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执法结束后应按规定归还执法记录仪,并与部门专管员做好设备使用、音像资料存储等工作交接。固定式执法记录仪应在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等任务时打开记录,工作任务完成后关闭。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1、执行巡查、安检任务时
2、保障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押解、看管、值庭,保障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值庭、巡庭时; 执行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执法记录时。
4、处置涉法信访事件、突发事件时;
5、其他确需执法记录情形的。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尽量保持连续,要用语规范、程序合法。
第七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2、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3、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4、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储存音像资料设备的;
5、其他有损法院工作或形象的。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部门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有关部门要确定专管员,负责设备保管、音像资料的存储及调阅、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工作。因执法记录仪设备故障等无法使用的,应立即上报院保障中心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音像资料的存储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法人员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执法记录仪交部门专管员,并协助专管员存储音像资料;
2、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2个月遇有投诉、信访、执法过程中起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专管员说明,专管员对相关原始音像资料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条 根据目前我院工作需要,执法记录仪仅限法警大队和执行局在执法活动中使用,其他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的应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在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