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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尖扎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8 20:51:07 打印 字号: | |

 尖扎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暂行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尖扎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有效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构建“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的执行机制,实现执行工作整体运行大幅提速、整体质效进一步提高的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旨在建立涵盖执行案件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繁简分流、简案快办资源配置、诉讼程序、执行管理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和现代管理手段,实现执行工作整体运行大幅提速,执行效能和质效进一步提高。

      第二条 推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应当遵循依法改革与大胆创新相结合、效率管理与权力保护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逐步深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

      简易案件是指以下几类案件:

      1、在诉讼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经查控系统查询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能够立即执结的案件;

      4、涉及办证过户、排除妨害、探视权等行为执行的案件;

      5、执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

      6、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民生的案件;

      7、其他立案后能及时执行的案件。 确定为简易案件的,适用快执程序办理,办案期限一般为2个月。

      第四条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之外的案件为普通执行案件,普通执行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办理,办案期限为6个月。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案件,需公告送达、评估拍卖的,按照普通执行案件程序办理。

      第五条 在执行中,经调查不符合简易案件条件的案件,或者在2个月内未能执结的简易案件,经执行局长批准,转至普通案件执行组继续执行。

      第六条 在执行实施组内,设快执组,集中办理简单的快执案件。 快执组原则上以“1+N”独任制团队为主,即按一名法官(执行员)和至少一名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配备,辅助人员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书扫描、送达、校对、归档、上网等事务性辅助工作。

     第七条 建立快执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机制,立案部门在立案环节对案件进行甄别,对快执案件分流管理。 实行快执案件特殊标识制度,及时给与程序提示。

     第八条 推行快执案件财产查询前置模式,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在立案同时开展财产“四查”,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第九条 推行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合理设置快执组内部的业务分工,完善格式化执行文书模板,实行事务性、程序性工作集中处理。

     第十条 优化快执案件办理流程,合理设置快执案件的流程节点,规范送达、财产查询、财产变现、财产处置、中止结案等各阶段的衔接与制约。

     第十一条 创新快执团队职权配置,结合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合理界定法官、执行员、司法辅助人员等之间的执行职权关系,充分发挥执行员在简单案件快执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完善快执工作考核模式,按照公平合理、简便适度原则,制定涵盖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执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快执组为考核和管理单元,对工作绩效定期进行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尖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尖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