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尖扎县检察院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旦某某强制医疗。这是我院受理的首例申请强制医疗案,面对这种从未接触过的新类型案件,承办人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会见被申请人,并指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证据,在短期内依法决定了对被申请人旦某某强制医疗。
2017年1月24日15时,被申请人旦某某持自制刀具到尖扎县康杨镇尕么堂村下某某家,将下某某及其妻群某捅伤,群某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下某受伤。鉴定意见为被害人群某被锐器刺在左胸部,致左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申请人旦某某曾于2013年10月30日被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依法定程序两次鉴定被申请人旦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受精神症状支配,无刑事责任能力;我院认为被申请人旦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旦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旦某某强制医疗。
我国《刑诉法》上的强制医疗制度主要针对严重精神病人提起,其目的是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旦某某强制医疗案件为尖扎县人民法院首例,开创了我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先河,为今后审理该类案件积累了经验,更为社会公众安全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