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罪案件,并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公开宣判,现判决已生效。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5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手里了购买冰毒,同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辆中华轿车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某某前往同仁县,同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平阿高速阿岱收费站时,尖扎县公安民警进行盘查车辆时,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中华轿车内搜出类似冰毒的自封包装的白色晶体10袋。经鉴定,净重28.86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5年7月25日12时许,经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尖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西宁市团结桥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对被告人陈某某人身、物品依法搜查时搜出白色晶状体两包。经鉴定,该白色晶状体净重61.1176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尖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租住的西宁市冷湖路37号2号楼342室进行依法搜查,在该房屋内查获白色晶状体两包。经鉴定,该白色晶状体净重为93.4925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进行运输,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故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毒品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通过此次审理,严厉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