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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十六期 缺乏互谅诉离婚 法官调解重和好
  发布时间:2016-04-01 18:10:57 打印 字号: | |

  离婚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许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家庭琐事怒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通过审理不难发现,这些纠纷大部分是因为夫妻双方不能互谅互让引起的。家住尖扎县康杨镇的郭某某与何某某虽然共同生活了二十多余年,但同样也因琐事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了情绪上的安抚,法院在开庭时认真听取了原告对于被告性格和习惯的描述,对于被告的基本情况有了详细的掌握,起初主审法官与被告进行沟通时,情绪非常激动,他认为生活二十余年的夫妻,现在提出离婚,在农村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今后在村子里难以抬头,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抵触情绪非常大。在双方陈述的过程中,法官能明显感受到原、被告在某些家庭琐事的处理上均不能保持理智,家庭矛盾多为冲动所致,并且出现问题后没有从自身找原因,反而互相指责使矛盾激化。主审法官本着“以人为本,人性化办案”的原则,对郭某某与何某某进行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使双方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相互当庭做出深刻的检讨,本案最终以调解和好结案。

 

法官寄语:互相体谅,互相理解,是人与人融洽相处的关键,夫妻之间更应该如此。只有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才能加深理解,消除误会,使家庭更加和睦,生活更加幸福。

责任编辑:尖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