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尖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我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洛某某与被害人索某某系同村村民,素日并无矛盾。2014年9月24日21时许,二人酒后行至尖扎县神箭路南段东面的人行道上,发生矛盾。其间,被告人洛某某朝索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其当场倒地,后又对其进行踢打,致使索某某耳内出血。经鉴定:被害人索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洛某某赔偿被害人索谋谋各项经济损失34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并在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且经社会调查,被告人洛某某悔改表现良好,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另被告人洛某某与被害人索某某系同村村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了损失赔偿,减轻了危害后果,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有效化解邻里纠纷,维护邻里和谐现状,为犯罪人营造健康的重塑环境,实现本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故就该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