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尖扎某宾馆、祁某某、魏某、徐某某、安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案发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经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五被告给付原告王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2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4年5月12日原告之子华某某与被告魏某、徐某某、安某某到尖扎县为被告魏某经营的西宁联信数码科技经销部安装电脑网线,当天收工后,四人吃饭时喝了点酒,晚上登记在尖扎某宾馆住宿,被告徐某某与华永德住在该宾馆307房间,次日早晨被告徐某某、魏某发现华某某在尖扎宾馆后窗楼下死亡。2014年5月14尖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了的死亡证明书:华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在尖扎县尖扎宾馆因高空坠落导致死亡。
尖扎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经审判员的努力,该案已调解并审结,死亡赔偿金等也即时履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