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第13期
(2015)第十三期 尖扎县法院公开审理孙某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一案
  发布时间:2015-02-10 10:58:12 打印 字号: | |

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件,并于201525日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一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管辖。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庭审过程进行了微博直播。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原系青海省某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科长。任职期间,利用其任某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科长和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之便,以提供银行账户让服刑人员家属转款及收受现金的手段,收取服刑人员刘某等20名服刑犯人的亲属给予的钱款共计38.835万元。并在审核多名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申报时,隐瞒罪犯违反法律及监规的行为,致使多名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得以顺利减刑、假释。另查明,其在执行公务时,将服刑犯缴纳的3万元罚金非法据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受贿财产数额达人民币38.835万元,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刑罚执行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差,并无悔罪表现,应酌定从重处罚。故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另,赃款41.83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尖扎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