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尖扎法院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案。
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任某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科长期间,利用其监督、审核该监狱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职务便利,收受20名服刑犯的家属给予的钱款共计418300元,承诺给予服刑犯罪关照。并在审核多名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申报时,隐瞒这些罪犯违反法律及监规的行为,致使多名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得以顺利减刑、假释。另外,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给1名服刑人员家属打电话,以该服刑人员尚有30万元的罚金未执行,如不缴纳此罚金则会影响该服刑人员的最后一次减刑。为此,该服刑人员家属给被告人工商银行帐户汇入50000元用以缴纳罚金,被告人孙某某收到此款后,将其中20000元缴纳了罚金,其余30000元被被告人孙某某据为己有。
自接到该案后,我院高度重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由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我院人民陪审员担任陪审员。
通过一天的审理,案件基本审结,该案将改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