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使申请人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搞好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认真阅读。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期限为30日。
一、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由此造成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二、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是属于被执行人自己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生产资料、数额较大的生活资料以及土地、房屋、林木、投资权益、到期债权等等。下列财产不能执行:(1)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4)粮油棉收购专项资金;(5)国防科研试制费;(6)银行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7)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其他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按时到场,以保证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如案件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资料。
七、案件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被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八、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九、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有关暂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恢复执行。
十、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实际执行费,待案件执行完后再行结算。预交案件实际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