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执行须知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须知
作者:尖扎法院  发布时间:2014-12-12 14:50:13 打印 字号: | |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须知

       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使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搞好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认真阅读。
一、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应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全面、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故意隐藏不予申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具体情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报财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生产资料、数额较大的生活资料以及土地、房屋、林木、投资权益、到期债权等。
三、被执行人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调查、询问、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案指定时间到庭。如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和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者本人、住所、营业场所等可能隐匿财产和证据材料的处所进行搜查。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时,被执行人应认真配合、不得妨碍。
六、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在破产案件立案前,仍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七、被执行人如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但申诉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得借此拒绝履行义务或对抗法院执行,除非上级法院或本院已按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并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或暂缓执行的决定。
八、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碍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致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九、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按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实际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在执行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否则还要承担逾期给付的双倍利息。

责任编辑:尖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