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受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本案由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办理,在认真听取了原告马某某的诉称后了解到,原告马某某在今年8月前去被告闫某某住所地办理有关签订合同事宜时,被被告饲养的看门犬咬伤右手,并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700元,因多次与被告协商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无果,无奈之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该副院长经过仔细翻看卷宗,并与原、被告多次做思想工作,双方开始由盛怒转而心平气和,后经庭前3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承诺按期履行庭前调解协议的内容,在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500元。
今年以来,我院院领导、庭室领导办案多件,通过这种言传身教的工作方法,不仅使年轻法官学到了灵活的调解办案经验,更让他们强烈感受到这些法官敬业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