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满某与被执行人才某、卓某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才某于2013年11月4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执行人满某工程款人民币7500元,卓某承担还款的共同连带责任。
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才某在给付人民币6000元后,剩余的人民币1500元未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满某于2014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经银行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才某、卓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仍未放弃希望,前后两次前往被执行人才某、卓某的住处青海省共和县了解情况,反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同时讲明拒不执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多次思想开导,被执行人才某、卓某终于被执行员的这种顽强作风所感动,通过亲戚想法设法筹集了人民币1000元交予法院。剩余人民币500元,被执行人才某、卓某因生活困难未能支付。随后申请执行人满某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救助。本院经研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申请执行人满某执行救助金人民币500元,该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综上,本案启动了两种执行措施,既有自动履行。同时法院给予了执行救助,促使本案顺利执结,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