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尖扎县人民法院班子建设,确保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进一步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情况向有关领导干部反馈,领导干部要写出述职述廉报告,在述职述廉时,应将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如实陈述、说明。
第五条 在开展述职述廉前3天,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
第六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或领导干部考察结合进行。述职述廉后,应由本院的干部、群众对该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评议。
第七条 述职述廉工作完成后的15日内,应将述职述廉情况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分别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三、主要内容
第八条述职的内容:
(一)理论学习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
的决定、决议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四)履行职务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办法、措施、成
绩和经验);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九条 述廉的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工作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情况;
2、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3、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