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人民法院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绩效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罚条例》、《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规范》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评方法
各部门完成工作的分值为:部门人数×100分,工作人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基础分为1000分。在此基础上以纪律监督员(专职监督员每月将监督情况报各庭室领导,核实后报办公室公示,监督不力的,发现一次扣监督员5分)、格式检查(指各类活动的登记、签到表格)、抽查(由院长指定院领导牵头办公室随机进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扣分、加分,确定所得分值。所得分值与本院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并按分值进行奖罚,定为得分多的干警即为先进工作者,集体为先进集体(集体分值的计算方法为:庭室集体分值÷庭室人数+庭室得分)。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和部门不参选年度评先、评优工作。 二、考评标准
一、院务管理工作
(一)不按请销假制度(一般干部请假,3日以内由庭室负责人批准,5日以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5日以上,由院长批准;庭室负责人请假,5日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5日以上由院长批准;副院长、专委请假,一律由院长批准)执行的,旷工一天扣20分,并扣除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每日扣50分,并扣除当日工资;有迟到(10分钟以内不算迟到)、早退(20分钟以内不视为早退)现象的,发现一次扣3分;每月迟到、早退现象发生三次的,视为旷工半日;请病假、事假一天扣2分,因病住院(要有住院证、出院证)或患重大疾病在家疗养的不扣分。
(二)上班期间玩游戏、打扑克、看电影等违反工作纪律的,发现一次扣所在部门2分,直接责任人4分;下班期间不关闭办公设备电源的,发现一次扣所在部门5分。
(三)办公场所不卫生、不整洁的,每次扣所在部门2分;公共场所不卫生、不整洁的,发现一次,扣办公室主任2分。
(四)凡相关院务活动,办公室将以书面《通知》告知各部门,其他活动办公室将以口头形式告知各部门,凡无故不按通知要求参加院里安排的各类活动的,扣直接责任人10分,庭室领导10分。
(五)无故拖延、不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扣具体责任人10分;未完成或拖延完成州、县上级机关交办工作任务被通报的,扣部门负责人20分,具体负责人30分。
(六)违反“禁酒令”,在工作日午间喝酒的,发现一次扣50分,因醉酒行为延误工作者,扣100分;上班、值班期间无故脱岗的,发现一次扣20分,因脱岗造成一定后果的扣50分。在值班期间,不允许让临聘人员代班顶替。在社区坐班期间,不坐班的按旷工论处。
(七)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未经领导同意乱派发车,或者未经负责人同意,延迟交车、不合理用车的,发现一次扣5分,因不按规定用车,被相关部门通报,每次扣直接责任人100分;司机必须服从安排,不服从的,每次扣5分;司机全年无违章的,给办公室和司机各加20分,全年无交通事故的,给办公室和司机各加100分。其余事项按《尖扎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执行。节假日乘坐通勤车,采用登记领票制。
(八)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和其他干警无故不按要求着装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会场一次扣3分;参加州县级会议不按会议要求,被批评通报的,扣15分;会议期间,不关闭手机,每响一次扣1分,不认真听取会议,玩弄手机者,发现一次扣1分。
(九)与同事吵架、打架,一经发现,每次扣责任人50分;影响法院形象的,扣100分。
(十)干警务必于24小时内保持电话畅通,关机的,每次扣1分;因公拨打电话10分钟内未接通的,视为关机。
二、审判执行工作
(十一)非公务原因,不按公告或预定时间开庭的,每次分别扣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5分;庭审合议庭成员不齐全的,发现一次扣审判长2分,扣缺席人5分;送达法律文书不按法律程序的,每次扣送达人5分。
(十二)法官在庭审中行为不规范的,如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打瞌睡、接电话或者随意走动的,一次扣10分。
(十三)当事人要求用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无故不予应允的,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十四)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发回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案件,每次扣审判长30分,独任审判员或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30分;经上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扣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20分;但合议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见,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判决的,该合议庭成员不扣分。
(十五)所办案件有超审限或超期羁押现象的,每次部门正职扣100分,承办人扣50分。
(十六)法律文书叙事说理不透,文书格式错误,计算数额不准,判决缺项短项,出现病句,发现一次部门负责人扣2分,承办人扣5分;发现错别字的,发现一处校对人扣1分,责任人扣2分。
(十七)本院区域内发生影响审判秩序和工作秩序现象或发生突发事件,司法警察不及时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置,每次扣责任人10分,扣在岗法警每人10分;司法警察不服从命令的,每次扣5分;值庭、执行、羁押期间擅自脱岗的,每次扣20分。
(十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程序错误的,每次部门负责人扣5分,承办人(责任人)扣10分;凡重复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程序错误的,重复扣分。
(十九)超期执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部门负责人扣100分,承办人扣50分。
(二十)未按时完成案卷装订、移送评查或案卷整理装订不规范的,或未及时归档的,每件部门负责人扣1分,承办人与书记员扣3分。
(二十一)已评查的案件,经上级有关部门评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每件部门负责人和原评查人各扣3分。
(二十二)对已整改卷宗,书记员应将卷宗连同评查表一起交至审判监督庭,缺失评查表的扣部门负责人3分,书记员5分。
(二十三)对同一起案件评查中重复出现的问题,双倍扣责任人分值。
(二十四)经交办、催办,还是未按审判流程严格送审卷宗的:每延迟一天,扣责任人2分,扣部门领导人1分,以此类推。结案后15日内交卷,审判监督庭须于接受卷宗起10日内完成评查及反馈工作,否则拖延一日扣2分,以此类推。对要求整改的卷宗要按要求3日内,整改完毕,整改完成后送审判监督庭复查。
(二十五)已评查案件被上级法院抽查,定为“合格”的,每件扣责任人1分,“基本合格”的,每件扣5分,“不合格”的,每件扣10分。
(二十六)案件审结后,业务部门应在30日之内归档,未按时归档的,延误一日,扣责任人2分,以此类推;档案资料、卷宗(包括案卷卷宗)丢失的,每次扣部门领导50分,具体责任人扣100分;档案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二十七)年内案件审结案率达不到90%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相关部门5分;案件执结率低于85%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相关部门5分。
(二十八)无故不接见案件当事人,或接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无故推托,被当事人反映,经核查属实的,一次扣责任人5分。
(二十九)未罗列事项,严格按照《全州法院案件评查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三、奖分项目及分值:
(三十)工作成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县级奖20分,州级奖40分,省级奖60分,国家级奖100分;个人县级奖10分,州级奖20分,省级奖30分,国家级奖100分。
(三十一)先进、模范事迹被宣传报道的,县级奖20分,州级奖40分,省级奖60分,国家级奖100分。
(三十二)撰写论文、调研报告、案例要览等完成任务的,奖10分,被发表或交流的,县级奖30分,州级奖50分,省级奖100分,国家级奖200分。
(三十三)信息、简报由本院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县、州、省级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国家级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多家采用的,可累计加分。
(三十四) 对全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院党组采纳的,每项(次)奖50分。
(三十五)调撤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和自动履行的案件,每件给承办人和书记员各加2分;做到案结事了的,给承办人和书记员每件各加10分;案卷评查被评为“优秀的”,以85%为底数标准,优秀率每增长1个百分点,给评查人、承办人、书记员各加10分。
(三十六)裁判文书被评为优秀文书的,州级奖制作人20分,省级40分,国家级100分。
(三十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20日内审结的,给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各加3分;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30日内审结的,给案件承办人加5分,其他审判人员加3分。
(三十八)执行案件在30日内执结的,给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各加3分;按照督促程序结案的,给每个承办人和书记员各加3分。
(三十九)凡安排观摩庭和考核庭,每件给审监庭加5分,被评为“优秀的”,给审判人员、书记员、执勤法警各加5分。
(四十)立案庭在案前调解的,每件给立案庭加10分;
(四十一)巡回法庭年内开展巡回办案不得少于8件,在此基础上,每多办1件,给审判庭加5分。
(四十二)法警队全年无重大事故的,给法警队年加分100分;发生一般事故的,扣5分;发生严重事故的,扣20分;发生重大事故的,扣50分。
(四十三) 放弃法定年休假、探亲假的,每日奖5分。
(四十四)我院年度考核被县目标办评为“优秀”的,给办公室加100分。
(四十五)党建工作被相关部门考核评为“先进”或考核为“优秀”的,给办公室加50分。
(四十六)年终各庭局室评选为一、二、三名的,按照名次给庭、局、室各奖励50分、30分、20分。
(四十七)其他需要奖分的情形,由院党组根据情况在1-10分决定。
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自2014年6月9日起实施。2013年3月17日实施的《尖扎县人民法院考核绩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