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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苦口婆心促和 女儿终被母亲领回
申请人措某与被执行人格某于2011年7月18日,经尖扎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所生女孩判由申请人措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措某多次派亲属找被执行人格某协商要求抚养女儿,由于被执行人格某提出不合理抚养费的要求,致使领回女儿一事一直没有结果。2014年2月18日,申请人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后,执行法官认真查看案卷材料,从维护亲情的方面考虑,拟定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先后前往申请人措某与被执行人格某家,面对面促膝长谈,从情、理、法等方面与被执行人格某进行潜移默化的交流,使格某深刻认识到申请人措某作为母亲,有权“要回”女儿由自己抚养。同时也耐心细致地做申请人措某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让她体谅女孩奶奶这几年抚养女孩的辛苦和心中的不舍。最终,申请人措某与被执行人格某达成和解协议,女孩由申请人措某领回抚养,但需向被执行人格某支付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2月25日的抚养费5000元。至此,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得以圆满执结,实现了和谐执行的最终目的。
报 报:省法院,州法院,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陈昌正、李加、才让端智同志; 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发:本院正、副院长及各庭、局、室、队。(档) |
编稿:晁生兰